《細則》明確:框架協議貨物采購原則上應當采購本國產品,對檢測、實驗、醫療等儀器設備確需采購進口的,應當在框架協議采購方案、征集公告及征集文件中予以明確,可以不限制進口產品入圍,未予明確的,進口產品不得入圍。
同時,采購人擬采購產品屬于進口產品的,需按規定在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前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的小額度、多頻次采購活動,杜絕采購人私自設立供應商資格庫、備選庫、名錄庫,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細則》不僅對進口醫療設備采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核準程序也進一步加強“耗材捆綁設備銷售”等違規行為的管控。
此前,國家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長期以來,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存在大量單次采購金額小、不同采購主體需要多次重復采購的需求,因缺乏專門的制度規范,暴露了諸多采購問題。
比如:有的以資格入圍方式選定供應商,造成市場分割,影響公平競爭;有的搞政府采購專供產品,采購價超市場價;還有的在設備采購中以本機低價入圍,但后續耗材價格卻遠超市場價格...
其中,以“低價設備、高價耗材”這種捆綁銷售模式為例,在過去幾乎是業內常態,尤其是大型三甲醫院。
廠家將設備以低于市場價格售賣/捐贈給醫院,從而達到銷售試劑耗材的目的,這在此前很長一段時間內,成為了醫械招采腐敗的主要陣地。
近年來,這種現象雖然成為了國家嚴打的重心,但仍舊屢禁不絕。
就在今年,據江蘇省市場監管局信息,南通市松達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依舊因為贈送醫用干式膠片給醫院的形式賄賂如皋市人民醫院,被罰沒249.28萬元。
因此,為從根本上系統性解決相關問題,今年5月,國家財政部再次發布了《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耗設備+耗材”捆綁銷售,徹底要行不通了!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對耗材使用量大的實驗、醫療等儀器設備進行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時,除了要進行進口核準,還應當要求供應商同時對3年以上約定期限內的專用耗材進行報價。
評審時應當考慮約定期限的專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儀器設備的響應報價或者質量評分;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時,提交響應文件和符合資格條件、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應當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應商,采用質量優先法的檢測、實驗等儀器設備采購,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應商。
顯然,隨著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全國蔓延,勢必會徹底改變現有的醫院耗材、設備采購方式,尤其是進口設備捆綁試劑、耗材銷售,將受到極大的限制。
不過這對于各大設備、耗材廠家來說,同樣也是一件好事,競爭更加公平、公正的同時,利好大批國內優秀設備、耗材企業。
目前,除寧夏,安徽、海南、重慶等多省市也已相繼跟進。近日,青島市政府正式宣布:全省率先進入框架協議采購階段。